1. Mitsui Shopping Park會員規約(下稱「本規約」)係就台灣三井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在台灣之關係企業(下稱「本集團」,關係企業清單詳見會員專用網站https://mitsuiweb.m-memlogin.com.tw/MemberStatute/Enterprise。因清單有可能異動,請隨時確認)所營運Mitsui Shopping Park之「會員點數」(下稱「點數」)服務所制定之規約。
2. 本規約適用於本集團營運Mitsui Shopping Park之「會員點數」(下稱「點數」)及Mitsui Shopping Park提供之各種服務。
「會員」係指承認及利用本規約之顧客,自行依所定程序申請入會,且經本集團營運Mitsui Shopping Park(包含MITSUI OUTLET PARK及LaLaport)同意入會之個人(但未成年人於入會時,應得法定代理人就入會申請及本規約之事前書面同意)。
會員得利用本集團提供之下列各款所列之服務:
1. 點數服務
於適用點數服務之設施(下稱「適用設施」)及店鋪消費時,登錄第4條規定之點數。
2. 資料提供服務
會員得按需求接收本集團相關設施相關訊息等各種資訊服務。(其內容可能含有廣告、宣傳。服務內容有可能異動)。此外,會員雖無需求,但經本集團認定屬於重要內容者,仍將提供相關資訊。
3. 我的頁面服務
「我的頁面」係指於會員專屬應用程式及網站內,得利用之下列各種會員服務。
(1) 登錄會員資料之追加、變更、修正。
(2) 密碼之登錄、變更程序。
(3) 提供點數餘額、有效期限之資料。
(4) 是否接收DM之登錄程序。
本集團按適用設施、適用店鋪之購買發票金額登錄點數。
1. 點數登錄之對象
(1) 會員利用適用設施、適用店鋪,於結帳時出示點數卡或專屬應用程式之會員登錄終端畫面者,按購買金額(含稅)登錄點數。點數如未於結帳當日登錄,得於【7】日內補登(結帳當日為第1日),詳情請向適用設施或於專屬應用程式確認。
(2) 適用點數登錄之支付方式如下:
【1】現金支付。
【2】信用卡支付。
【3】本集團指定之電子智慧支付等方式。
【4】其他本集團指定之支付方式。
非以上開支付方式所為之支付,不適用點數登錄。
(3) 包含購買當日在內七日經過後,無法登錄點數。
(4) 下列店鋪、商品、服務、支付方式,除部分店鋪外,不適用點數登錄:
【1】 商品:香菸、未開立發票之商品。
【2】 其他經本集團指定不適用點數之店鋪。
(5) 點數登錄對象之內容可能不經預告而變更。
2. 點數計算方法
(1) 原則上,發票金額每滿200元(含稅)登錄1點。
(2) 但部分點數之計算方式,可能因本公司企劃、設施、店鋪、商品或服務等而有不同。
3. 點數登錄之刪除與修正
退還已購買之商品時,應刪除購買時所登錄之點數。因誤登點數造成點數超過或不足時,本集團得逕行修正。
4. 點數有效期限
點數卡或專屬應用程式首次使用月份起至當年年底止為一個集點年度進行累計,該年度內獲得之點數,於次一集點年度結束前均為有效。
5. 點數餘額及有效期限之查詢
點數餘額及有效期限,得於結帳時,或於結帳後交付之收據、專屬網站之我的頁面、本集團指定之專屬應用程式上進行確認。
6. 點數利用
點數得於下列情況使用:
(1) 結帳時使用
會員於購物時得以點數作為商品及服務價金之一部或全部。利用點數以100點為單位(相當於新台幣100元)。利用點數時,不可超過購買金額的上限。
(2) 本集團所企劃之服務等
會員得以點數兌換本集團企劃之商品、服務等。本集團提供兌換之服務,請參閱各設施或網站等之介紹。
(3) 除第1款情形外,因適用服務之不同,點數使用之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4) 會員不得將點數轉讓或移轉予第三人合併計算。
(5) 應加入會員後使得累計及利用點數。
7. 退貨方面
(1) 辦理商品退貨時,將會扣回該商品所登錄之點數,如點數不足回扣者,須繳回不足點數之成本費用(即1點為新台幣1元),請注意須符合以上條件才能進行退貨。
(2) 點數兌換之贈品,恕不得退貨與換貨。
1. 於本集團指定之專屬應用程式上登錄必要事項,或於登錄專用網站上,由顧客自行於所定表單內填入必要事項後申請,即得使用點數會員服務。
2. 填寫時應填入真實且正確之資料。如因該資料有虛偽、錯誤或漏寫,對顧客造成損害等時,本集團不負任何責任。如因該資料有虛偽、錯誤或漏寫,對本集團造成損害等時,應由客戶賠償損害。
3. 點數入會之手續費及年會費均為免費。
4. 點數入會,原則上為一人一個帳號,只限登錄之本人使用。不得將點數或點數卡或完成登錄之手機專屬應用程式,貸與、轉讓第三人、設定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1. 點數卡或已安裝專屬應用程式之終端設備發生遺失、遭竊等情況時,應儘速聯絡專屬電話聯絡專屬電話客服中心─
諮詢專線:02-2697-3108
受理時間10:30~22:00(因應節慶或商場營業時間,有變動的可能)
※通話費用由客戶負擔
就本人之遺失或遭竊所生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未依上開所定方式適時處理,致本集團蒙受損害時,該損害額由客戶負擔。
2. 遺失或遭竊時,已累積之點數歸於消滅。
1. 本集團於第8條所定目的、第9條及第10條所定利用範圍內,利用會員所登錄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出生年月日、性別、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等資料及購買紀錄等履歷(下稱「會員資料」)。會員於所登錄資料有變更時,應於我的頁面或專屬應用程式或聯絡專屬電話客服中心變更登錄資料。就未變更登錄所生之損害,本集團不負任何責任。
2. 會員得自由決定個人資料提供之程度,但會員提供之資料錯誤或不足時,本集團有無法向會員提供完整服務之可能性。
1. 本集團以下列目的利用會員資料:
(1) 為以電話、信函明信片等郵件,介紹、依賴、提供於適用設施、店鋪消費金額相應之優惠、點數系統之變更、商品資訊、問卷調查、宣傳活動、促銷、點數回饋、活動、各種禮品、購入商品之問題、消費金額之差異、附加點數之差異等。此外,會員雖無需求,但消費金額相應之優惠、點數系統之變更、購入商品之問題、消費金額之差異、附加點數之差異等,仍有可能透過信函明信片提供相關資訊。
(2) 為寄發DM(限於取得同意之情況)。
(3) 為管理我的頁面或專屬應用程式之登錄。
(4) 為於第1款記載之介紹、我的頁面或專屬應用程式之功能等提供符合會員需求之內容而為之顧客動向分析。
(5) 為提供流行服飾、室內裝飾、改建、搬家、庭園、園藝、DIY、美食、運動、健康、旅行、飯店、遊樂區等與會員之食、衣、住、遊樂相關之商品服務等資訊。
(6) 為營運本集團企劃之活動、服務等。(本集團關係企業清單詳見https://mitsuiweb.m-memlogin.com.tw/MemberStatute/Enterprise。因清單有可能異動,請隨時確認)
(7) 為提供本集團之介紹等或各種資訊。
2. 因本集團以本規約已履行告知義務,故會員於入會申請且成為會員之時點,視為已同意並理解本集團收集、處理或利用會員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本集團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向第三人提供會員資料。
(1) 為第8條記載之利用目的,向本集團選定之委託對象委託業務時。
(2) 為第8條記載之利用目的,向於適用設施內開店之店鋪及適用設施之合作對象等提供時(會員資料將以無法識別特定當事人的方式提供)。
(3) 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所允許之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司法警察機關依法調閱之情形)。
會員個人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集團各設施專屬網站上之「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及「關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本人或有代理權之代理人得請求個人資料之公開、修正、追加或刪除、停止利用等。詳細程序等,請參閱本集團各設施專屬網站上之「關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
如會員使用「Mitsui Shopping Park Pay」功能時,本公司將透過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NCCC)傳送必要之個人資訊予信用卡組織及發卡機構進行網路交易安全認證。
本集團得不經會員承諾變更本規約。本規約變更時,將於會員專屬網站上刊載變更事項。本集團於刊載變更內容後,會員未提出退會申請者、或繼續利用點數服務者,視為同意變更內容。
會員該當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喪失會員資格。同時,已累積之點數應歸於消滅。
1. 違反本規約,經本集團認定不適合為會員者。
2. 就點數、點數卡或專屬應用程式、會員專屬網站之利用,有不正、造成他人困擾之行為者,或不論手段為何,但已妨礙會員相關各種服務營運者。
會員該當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本集團得不經通知或催告解除會員資格。本集團解除會員資格時,得將會員已累積之點數予以消滅。
1. 會員該當犯罪組織、犯罪組織成員、準犯罪組織成員、犯罪組織關係企業等、標榜社會運動之不法暴力集團、特殊智慧型暴力犯罪集團等,或其他相類之人(下稱「犯罪組織等」)時,及該當下列(1)至(2)任一情況時:
(1) 具有可認為係為自己、自己公司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或以加損害於第三人為目的等不當利用犯罪組織成員等之關係。
(2) 具有參與提供犯罪組織成員等資金或利益等之關係。
2. 會員自行或利用第三人,為該當下列(1)至(5)任一行為時:
(1) 暴力要求行為。
(2) 逾越法律責任之不當要求行為。
(3) 關於交易,採取脅迫之言行或使用暴力行為。
(4) 散播謠言、利用欺瞞行為損害本集團信用或妨礙本集團業務之行為。
(5) 其他相當於上開(1)至(4)之行為。
會員退會時,應依本集團所定之程序。會員退會時,已累積之點數歸於消滅。
會員優惠及點數服務之內容,本公司保留不經預告而變更及廢止之權利。
天災或其他緊急情況時,得不對會員為事前通知而暫停點數系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本規約、會員優惠及會員資料之諮詢、商談,由專屬電話客服中心受理。
會員與本公司間發生紛爭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準據法為臺灣法。
2023年1月